新条例:业主才是管理者,物管变为服务者,只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可解聘物管。<

帖子发起人:wyucheng时间:2007-9-3 11:54:00回复:3读:9(0)(0)
新条例:业主才是管理者,物管变为服务者,只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可解聘物管。<
2007-9-3 11:54: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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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详见9月2日《南方都市报》A14版)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 新条例:业主才是管理者,物管变为服务者,只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可解聘物管。<
2007-9-3 11:56: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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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Re:新条例:业主才是管理者,物管变为服务者,只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可解聘物管。<
2007-9-3 11:57: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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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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