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起玉成豪园物业未征求业主同意,将小区的游泳池与网球场进行对外营业。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嘉成物业的行为严重违反此条款,而且小区的游泳池与网球场对外营业产生的水电公摊都要由业主来承担,而业主使用游泳池与网球场却需要付费。同时因为对外营业可能产生小区安全隐患——让外部人员随意出入小区,同时物业获得的营业收入也没有返还给业主。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强烈要求业主组织起来,选择新的物业公司,同时要求嘉成物业退还收取的款项,用于小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