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帖子发起人:月是故乡明时间:2008-5-3 21:50:00回复:6读:252(0)(0)
月是故乡明
[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3 21:50: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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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标题了吧,开发公司这样做,为什么呢?
[友邻管理员 于 2008-5-6 10:59:49 编辑此主题 ]
修改原因:版面移动。。
月是故乡明
Re:[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4 22:12: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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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一楼的朋友都参与进来
老大塞利姆
Re:[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16 11:59: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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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时候根本就没有一楼了。
月是故乡明
Re:[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16 21:59: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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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楼的可能都是老人家,不上网,不聊天
月是故乡明
Re:[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17 22:48: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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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赠送背后有玄机 房屋地下室面临无产权的尴尬

7年前,郑州市民孙先生购买了未来路上一套与地下室连通的“复式”商品房。可是,直到现在,孙先生还在就“地下室是不是拥有产权的住宅”而与开发商打着“马拉松”官司。
如今,市场上仍然有相当数量的楼盘以“赠送”的形式,将地下室与商品房“打包”卖给购房者,同时开发商声明“赠送的地下室不办产权证”。那么,获赠了地下室的购房者是否真的占了便宜呢?
不办产权证的地下室
2001年11月,孙先生在郑州市未来路上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在一楼。当时与开发商签的合同上显示,房子建筑面积为233平方米,是一套复式房。孙先生说,签合同时楼根本没有动工呢,还只是一片空地。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2002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可是,楼盖起来之后,孙先生发现自己买的所谓复式房,其实是一楼连同地下室。孙先生查阅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发现其中规定地下室只能与楼梯、电梯、走廊和出入口等作为建筑的公共部分,不适于居住,不能作为住宅出售,更不能办理房产证。孙先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开发商将地下室与一楼一起作为复式房出售,是违反规定的,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违规销售给他带来的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孙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法庭。
孙先生与开发商的官司至今还没有个最终的结果,而市场上依然有不少开发商将地下室与商品房打包出售。根据购房者提供的信息,记者来到花园北路的一家楼盘暗访。据售楼人员介绍,这家楼盘最大的亮点,就是买房送面积,赠送的部分主要有阁楼、露台和地下室等,其中一楼的房子和地下室连成一体,“就像一套复式房”,赠送的面积最大,一楼的房子面积100平方米,地下室100平方米全部是赠送,不办产权证,此外还有前后庭院和沉降式花园等。这家楼盘的均价在每平方米4300元左右,而一楼的房价达到每平方米6000元左右,“送的面积都有100平方米呢,而且物业收费也不包括这部分面积,谁买这房谁就占了大便宜呢,当然房价要高一些了。”售楼人员说。记者又暗访了郑州市其他一些楼盘,发现以赠送地下室来促销的楼盘并不鲜见,而且赠送的地下室都不能办理产权证。
赠送背后的玄机
南阳路上某楼盘销售部刘经理说,以前有这么一种说法:一楼脏,二楼乱,三楼四楼住高干。说明一楼在人们的居住选择上一直是不太受欢迎的,开发商为了提高一楼的附加值,就开始在赠送面积上打主意。后来的销售实践证明,附赠地下室、露台、花园等面积后,过去难卖的一楼户型不仅变成最抢手、卖得最快的户型,还往往能卖出一个特别高的价钱。也正因如此,很多楼盘往往都特意设计一批下沉式带半地下室或者带大露台的特别户型。
省会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总经理胡先生直言,开发商之所以大方地“赠送地下室”,其目的无非是促销和提价。最初楼盘的一楼因为脏、乱和安全因素是比较难卖的,因此价格比较低。后来,聪明的商家以“赠送地下室”的形式进行一楼的销售,而由于赠送的地下室增加了使用面积,自然让人有了“天上掉馅饼”的感觉,一时间带地下室的一楼从“滞销品”一下子变成抢手的“香饽饽”,有地下室甚至小花园赠送的一楼常常在排号认购期间就被人订走,各楼盘推出的一楼住宅的价格也一路上涨。但是仔细算一算,地下室真的是“赠送”的吗?以往一楼的价格都比其他楼层的价格低一些,但如今带有地下室的一楼住宅每平方米的价格却往往高出其他楼层几十元甚至数百元,对照之下,地下室并不是“免费赠送”的。一般来说,打着赠送面积旗号的楼盘,价格都会比同地段的其他楼盘高,看上去是购房者得到了便宜,其实细算起来,所谓赠送的面积购房者所交的房款中早已包含这一部分了,甚至购房者掏了钱,在房产证上还显示不出来产权。
无产权的隐患
郑州市房管局房屋交易登记发证中心的宋处长告诉记者,地下室能不能发证,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况。但是,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建筑,经权利人申请,并且符合登记条件,管理部门就会给发产权证。
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杰分析说,如果开发商事先声明“地下室不能办产权证”,那么可以推断为赠送的地下室或者不是合法建筑,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因为“权利人申请”只是个程序问题,开发商一般不会在其他一切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去申请而不给地下室办产权证。这样看来,购房者获赠的地下室会在日后因为产权问题存在一定的隐患。去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所以,对于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室、露台等,日后极有可能会与小区的其他业主因为产权问题发生纠纷。
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对开发商“赠送”面积的性质分析清楚,要注意国家关于“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以做到购房时心中有数。消费者购房时,应该要求开发商把赠送部分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加以明确,处理好赠送面积的权属,以书面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要求附图。
月是故乡明
Re:[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20 21:16: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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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是否可以不兑现——关于一楼花园问题(注:本帖为转载)问题的提出:开发商的兽楼代表在卖房时承诺:一楼交付时,房屋的门口以花园的形式交付,但兽楼小姐(先生)搬出种种理由,未将该问题写入合同,这样的承诺是否有效?开发商是否可以依据没有书面约定的事实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当初的口头承诺。 问题的分析: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里,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一说,似乎是没有了白纸黑字的书面约定就可以对口头承诺矢口否认。可能是基于这种传统观念,开发商也一相情愿的认为:没有文字证据,业主奈何不了他?在一楼的花园问题上,开发商所持的就是这种态度。开发商的小姐们在回答业主针对花园问题的提问时,会气急败坏地质问:“谁承诺你了?写进合同了吗?” 其实,在法律上,并不是所有的书面约定都有效,也不是所有的口头约定都无效。当书面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时,这样的书面约定是当然无效的;另一方面,口头约定只要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可见我们国家早在1999年就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口头约定的效力,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是有效的。问题的焦点其实是在于:开发商当初是否作过这样的承诺。正是因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将承诺固定下来,使开发商认为他们可以矢口否认。承诺以口头形式作出实际上也增加了业主的举证的困难。但是,业主举证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并非想象得那么复杂。《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告诉我们,民事举证遵循“优势证据”的原则。打个比方:开发商认为当初没有作出承诺——这是天平的一端,开发商对否定的事实不需要举证;而业主认为开发商作过相关的承诺——这是证据天平的另一端,这时的天平是平衡的,谁也说服不了谁。但业主如果找出其他的佐证,证据的天平向哪一方倾斜是显然的。在这里我只从一个角度去分析举证的问题:从法律主体角度,开发商只是一个主体,每位购房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当同一个法律主体对不同的主体作过内容大致相同的承诺,对承诺是否存在这一事实应当是一件不难判断的事。当然我们还有其他佐证证明开发商作过相关的承诺,出于保密需要,在这里暂不阐述。 问题如何解决:开发商似乎意识到自己当初的承诺无法抵赖,在一楼的阳台处搞了几个台阶,圈了个小圈算是这个问题解决了,但开发商未免太天真了。虽然开发商似乎表现出了诚意做了一定的补救,但这种补救与当初的承诺严重不符。对开发商如何履行当初的承诺,我们拭目以待。 建议:如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一楼业主联合起来,就开发商当初对业主的口头承诺单独提起诉讼。
月是故乡明
Re:[讨论]为什么一楼赠送花园和地下室不写入合同
2008-5-23 20:58:00  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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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房要注意的事项,业主朋友们要注意了!别被开发商忽悠了(转贴)

1、现在签订购房合同都是统一在电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但并不等于电子合同内容都统一。千万不要被某些人宣称电子合同是房产局统一制定并规定不能修改的合同,否则房产局将不予备案的谎言所吓唬。记住:是合同就可以协商修改。如果房产局不备案,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2、对于面积误差比的处理问题不要一概而论。为防止总面积不变而实际使用面积缩水,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分别约定分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各自误差比的处理办法。同时不要忘记约定,如果因开发商改变设计而导致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比(不是误差比)超过3%的赔偿办法。
 
3、收房时如果开发商提供的《房屋交接书》有类似不公平条款:“业主已检查该房屋的质量,可以接受房屋”、“房屋质量符合《购房合同》之约定,业主无异议……”对此,业主应当义无反顾地拒签。否则,一旦将来房屋发生质量问题,既不会有开发商的理睬,也不会博得法院的同情,得到的结果顶多是物业公司的拖拉与敷衍。

4、虽然从开发商的“道理”上说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要求,开发商应当将专变(变压器)改为公变,但即使所有业主都要求,开发商也不见得会改!唯有同时发掘其他问题通过重大理由才可能迫使开发商达成“专改公”的“交易”。

 5、《物业服务合同》有类似条款: a.业主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b.……否则物业公司有权停电、停水;c.……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等等。这些都是物业公司自我安慰的条款,对此,业主可大胆拒签。

  6、收房时,即使业主未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等所谓的合法费用及预支一定的物业服务费,也不是导致物业公司拒绝交房或交钥匙的理由。因为向业主交房的不是物业公司而是开发商,物业公司是受开发商委托,以开发商的名义交房。只要业主未欠开发商的钱就有权收房。

  7、收房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要以为仅仅是开发商的责任,物业公司可能同样有责任。因为物业公司未履行接管物业时的验收义务,导致业主蒙受损失,所以物业公司同样难咎其责。

  8、不要轻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它是业主将来能否安居乐业的先决条件。合同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细化,尤其避免产生歧义。否则法院对于业主将爱莫能助。如果收房时物业公司以必须先签订显失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为交房条件,那么最好的办法是拒签合同,回头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9、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应当是按月支付,而且是后付。并非现行的按季度预付。

  10、如果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蒙受损失,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业主不能坐等物业公司主动赔偿。这样等一辈子也等不来。因为拒不赔偿是目前中国物业管理的行业不正之风,资质再高的物业公司都如此。所以业主必须积极主动并开动脑筋,才有望获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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